刘天君律师亲办案例
王某盗窃轻判六个月
来源:刘天君律师
发布时间:2015-04-08
浏览量:514

【案情简介】

2014626早上,金某在广州市越秀区某汽车配件城内一房间内,乘住在同屋的被害人孙某睡觉之机,将被害人孙某放在环保袋内的1iPhone5移动电话(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801元)及钱包(内有人民币2700元)盗走,金某将孙某的手机廉价卖掉后,乘坐当日火车返回老家四川省眉山市。同年 1210日,金某在四川省眉山市一网吧内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20141220日,金某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广州市越秀区检察院批准逮捕金某,并月2015216日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以金某涉嫌盗窃罪提起公诉;同时越秀区人民检察院还提到了金某有盗窃前科的情节,给出了判处金某六个月到一年两个月的量刑建议。

【律师辩护】

金某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分局拘留和执行逮捕后,其父亲找到广东国鼎律师事务刘天君律师,请求刘律师为金某进行辩护。刘天君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到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会见了金某。在会见过金某并查阅了卷宗后,认为金某涉嫌盗窃罪名成立,但金某偷拿孙某的手机、钱包事出有因,即孙某拖欠金某工钱在前,金某偷拿孙某的手机、钱包在后。刘律师在调查过程中做通被告人金某的父母和受害人孙某的思想工作,由金某的父母出资对被害人孙某的经济损失进行了适当的赔偿,被害人孙某表示对金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孙某给法庭出具了对金某的谅解意见书。这也成为了金某被判轻刑的一个关键因素。

2015323,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金某涉嫌盗窃案,在法庭辩论时,刘律师采取了罪轻辩护策略,为委托人金某提出四点辩护意见:

(一)金某偷拿孙某的手机、钱包的动机是因为孙某拖欠其工资在先,金某出于激愤拿走孙某的财物用于抵偿工资。

(二)金某虽然有盗窃的前科,但是并非情节严重、影响恶劣,不足以作为从重处罚情节。

(三)金某已经积极赔偿损失并获得被害人孙某的谅解。

(四)金某一直无稳定工作,靠打零工生活,自身经济困难,无法缴纳高额的罚金,请法庭对金某从轻判处罚金。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合议庭采取当庭宣判方式,从轻判处金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2000元。金某服判,当庭表示不上诉。

【成功分享】

一审法院合议庭当庭宣判后,被告人金某在法庭上说,“谢谢刘律师”。金某的父母亲对刘天君律师也表达了深深的谢意。

总结刘天君律师成功办理本案过程,有以下成功经验分享。

首先,辩护不是搅局,不能盲目听从被告人的意见。在金某前后口供不一致,否认自己盗窃犯罪的情况下(金某在四川某派出所录第一次口供中承认自己偷东西,但被押送回广州预审后其一直否认自己偷东西),刘律师通过询问被告人亲属、查阅卷宗证据、询问被害人等方式进行深入调查,在掌握了金某确有盗窃他人财物的事实情况下,三次会见被告人金某,帮助金某分析认识主动承认与坚决否认的利弊,向金某解释说明具有坦白以及当庭认罪等情节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律规定。在反复劝解下,金某放弃侥幸心理,选择信任律师并接受刘天君律师的辩护意见,在开庭庭审时其主动承认了自己犯罪事实,法院据此认定金某认罪态度好,具有彻底坦白和当庭认罪的情节,对金某从轻处罚。

其次,要善于发现和利用犯罪诱因进行辩护。刘天君律师发现本案中被害人欠被告人工钱的事实,分析被告人犯罪动机时,提出金某拿物抵薪的辩护意见,大大降低其盗窃的主观恶性,法院据此对金某酌情轻判。

再次,有前科并非一律从重处罚。针对金某有盗窃前科的问题,刘天君律师分析了量刑指导意见中关于有前科可以适用从重处罚的条件,提出本案被告人金某虽然有盗窃前科但不适用从重处罚的的辩护意见,法庭当庭宣判对金某处以六个月有期徒刑(盗窃罪起点刑),避免了金某因有盗窃前科而被从重处罚。

最后,获得被害人谅解,是轻判的关键。刘天君律师作为一个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并没有把目光仅仅局限于庭审的辩护上,在庭审前做通受害人孙某思想工作,为金某争取到被害人的谅解,在开庭时及时提交了受害人的谅解书,成为了被告人获轻判的关键证据。

(本案例由律师助理刘博伟整理,当事人真实姓名隐去)

以上内容由刘天君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刘天君律师咨询。
刘天君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3490好评数72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广州市天河区广晟大厦7楼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刘天君
  • 执业律所:
    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1*********923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广东
  • 地  址:
    广州市天河区广晟大厦7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