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原告林某祖上一房产由于历史原因被广州某国企长期占有使用。2005年起林某向广州市房管局申请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广州某国企公司提出异议,称该房产于1956年加入公私合营,也主张其对该房产也拥有所有权。在2005年至2012年间,林某尝试过多种途径进行维权,历经两次行政复议、民事确权诉讼,以及向侨办信访等几番波折,均无结果,维权无望。于是在2012年1月,林某委托刘天君律师代理诉请撤销广州市房管局对房屋所有权转移申请不予登记决定,在刘律师的代理下,历经一审、二审后获得胜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依法撤销房管局对林某申请不予登记决定,判决广州市房管局重新作出决定;而2013年7月广州房管局以房产权属存在纠纷为由又对林某申请作出暂缓登记决定,林某第二次委托刘天君律师代理行政诉讼,状告广州市房管局暂缓登记决定错误,一审、二审法院均采纳了刘天君律师的意见,最终判决撤销房管局的暂缓登记决定,责令房管局于判决生效后60日内重新作出决定;2014年9月房管局却将涉案房产登记给广州某国企公司,对林某作出不予登记决定,林某第三次委托刘天君律师代理要求撤销广州市房管局对涉案房屋错误登记的行政诉讼,在庭审中刘天君律师对被告房管局及第三人广州市某国企公司提交的所谓涉案房产早在上世纪五十年已经过公私合营的的证据一一质证反驳,提出被告广州市房管局将涉案房产登记给第三人广州市某国企公司缺乏权属来源证明属于违法登记的意见,2015年4月越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撤销了广州市房管局将涉案房屋确权给第三人广州某国企公司的房地产权属证明书。至此,香港居民林某历经9年艰辛维权继承祖产的愿望在刘天君律师的帮助下即将实现。
一审胜诉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