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天君律师亲办案例
钱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 律师辩护获取保候审
来源:刘天君律师
发布时间:2015-05-12
浏览量:1220

【案情简介】

201515受害人吴某在银行自动取款柜员机上取钱后,自身疏忽将银行卡遗漏在款柜员机内,随后钱某正巧到该柜员机上取钱时,发现吴某遗留下来的银行卡,遂取出其中的5000元,并拿走银行卡。次日广州市公安局以吴某被信用卡诈骗立案侦查。201518日,钱某被广州市公安局依法拘留于广州市第三看守所,并于111日对钱某延长拘留至115日。2015119日,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钱某。

【律师辩护】

钱某被逮捕后,其妻子李某找到广东国鼎律师事务刘天君律师,请求刘律师为钱某进行辩护。刘天君律师在接受委托后,会见了当事人并仔细分析了案情。在2015323日,刘天君律师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提交尽快移送起诉或准予取保候审的意见书。具体辩护意见如下:

一、本案犯罪事实清楚,嫌疑人钱某已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二、嫌疑人钱某自201518日拘留至今已被关押2个月零11日,但结合本案具体事实,嫌疑人钱某可能获刑为3个月拘役,若案件仍然未能移送或给予取保候审,将会引起本案最终判决量刑显失公平公正的结果,将间接损害嫌疑人钱某合法的人身自由权利。

(一)本案的发生,其起因是报案人吴某在银行自动取款柜员机上取钱后,自身疏忽将银行卡遗漏在款柜员机内,随后钱某正巧到该柜员机上取钱发现,因一时贪念而造成,属于偶然发生的行为,钱某的主观恶性较小。另外,本案涉案金额仅为5000元,且归案后钱某已将涉案款5000元退还给报案人,没有造成报案人任何经济损失,危害不大。

(二)钱某在本案之前无任何犯罪前科,其在广州市某大厦经营服务中心担任保安部监控室班长期间,工作勤恳,表现良好。在本案属于初犯。

(三)钱某自201518日归案后,能主动坦白交代涉嫌的犯罪事实,积极配合调查,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还赃款,有悔罪的表现。201519日,其通过家属向报案人吴某当面表示深切的道歉,取得了报案人的谅解。为此,报案人吴某为其出具谅解书,表示不再追究钱某任何法律责任,并请求司法机关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综上,根据《刑法》第196条规定,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本案钱某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但涉嫌金额仅为5000元,即刚刚达到立案追诉标准,适用于6个月以下拘役刑,结合过往相同案情的司法判例,以及本案钱某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主观恶性小,且是偶犯、初犯,案发后钱某主动坦白交代涉嫌的犯罪事实,向报案人积极退还涉案款,并向报案人表示道歉有悔罪的表现,其后取得报案人的谅解等情形,对钱某的量刑应在3个月以下拘役为宜。

三、由于特定客观的条件加之可恕情节,本案钱某的行为虽涉嫌犯罪,采取取保候审也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取保候审条件。(见附件二,《取保候审申请书》)现阶段对钱某变更强制措施,既能保证最终判决量刑的公正性,保护嫌疑人钱某的合法人身自由权利,也能保证司法程序的顺利进行,符合检察机关历来贯彻执行的宽严相济的司法政策,也更彰显该政策所突出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相统一的精神。

四、钱某一家现居住在广州市白云区,家中有一个小孩(男,现10岁,念小学四年级)需要钱某赚钱抚养,其妻子李某现无工作,家中存在严重经济困难,需要钱某出来工作赚钱养家。

【检方意见】

2015428,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采纳了刘天君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对钱某变更强制措施,由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

以上内容由刘天君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刘天君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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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刘天君
  • 执业律所:
    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1*********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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