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天君律师亲办案例
本案被告应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还是 定受贿罪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广州地铁一名保安收受盗窃犯赃物引发定罪争议
来源:刘天君律师
发布时间:2016-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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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被告人洗某兵(化名)在广州市地铁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担任保安员,2013年至2014年9月期间,利用工作上的便利条件,收受韦某等盗窃犯送的苹果手机一部及现金等赃物共计价值人民币6189元。2014年9月2日,洗某兵在广州市某村被某派出所抓获,同年10月9日被逮捕。其后家属为其聘请了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铁军律师团的首席律师刘天君为其辩护。2014年12月31日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审查起诉期间,刘天君律师和协办律师钟华向检察院申请查阅了案件卷宗,经仔细研究卷宗证据材料,刘天君律师和钟华律师认为洗某兵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是向检察院提交了对洗某兵不予起诉的辩护意见书。其后,检察机关于2015年2月11日、4月23日先后两次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第二次补充侦查完毕后,2015年7月4日,检察院仍然坚持认为洗某兵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向广州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5年7月7日,广州市某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本案,同年9月27日第一次开庭审理。开庭后,法院采纳辩护人认为本案涉嫌受贿罪的辩护意见,认为公诉机关对本案起诉的罪名有误,本案应按涉嫌受贿罪进行审理。然而,此时正值我国《刑法修正案(九)》于2015年11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包括对受贿罪立案标准的修改。其后广州市某区法院以受贿罪有刑法新规定,其对应的司法解释尚未颁布为由,推迟了对本案的判决。在此情况下,鉴于法院对本案迟迟未能作出判决,且审理期限已超过个月,刘天君律师和钟华律师多次与经办法官沟通,并于2015年12月3日向该法院院长递交了申诉报告,请求对本案超期审理的违法情形进行监督。2016年1月5日,广州市某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第二次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主要围绕洗某兵是否构成受贿罪进行调查和辩论。第二次开庭后,经办法官担心自己的裁判与即将颁布施行关于受贿罪的司法解释不符,对案件迟迟未作出判决,直至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司法解释”)正式颁布施行后,经办法官才于2016年4月27日对本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判决结果]2016年4月27日,广州市某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洗某兵身为广州市某地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保安员,本应严格遵守《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协助民警执行巡逻和反扒任务,却利用职务便利,收取犯罪分子钱财,为他们在地铁中盗窃手机等财物提供便利,帮助其逃避处罚,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和四百一十七条,应以受贿罪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并罚处理,但鉴于本案被告洗某兵受贿金额仅为人民币6189元,未达到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受贿罪数额较大要求,故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论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9月2日至2016年6月1日止);缴获的本案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定罪争议]本案洗某兵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还是受贿罪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对本案犯罪嫌疑人应定何罪?是一罪还是数罪?是本案争议焦点。本案是广州地铁站某保安员洗某兵收受了盗窃犯赠送的手机和钱财,触犯了受贿罪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二个刑法罪名,应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定罪量刑。但由于洗某兵受贿数额未达立案标准,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证据不足,法院对于被告人洗某兵的判处,应是不构成犯罪并予以释放。本案一审法院的判决存在错误,法院这样判决的原因之一在于如果判决洗某兵无罪,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面临承担国家赔偿责任。该份判决的结果是不符合国家法治原则的,而且为了避免因对被告审理超期、羁押时间长而产生的刑期倒挂”现象,对被告人轻罪重判。被告人洗某兵出于能够尽快出来的心态放弃了上诉,作为洗某兵的辩护人尊重了委托人的不上诉意见。作为本案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我们既不同意公诉人指控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又不同意一审法官判决的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根据“新司法解释”,被告人洗某兵也不构成受贿罪。理由如下:

【律师观点】

一、被告人洗某兵身份具有特殊性,符合受贿罪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主体身份。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下称《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第四百一十七条规定:“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上述刑法明文规定可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而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犯罪主体是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二)《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2006年7月26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附则(三)规定:“本规定中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乡(镇)以上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根据上述规定,对从事公务的认定采用“职权论”,即不考虑当事人是否拥有编制,只考虑当事人是否拥有行使公务的职权。就本案而言,洗某兵是广州市某地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保安员,合同期是2012年9月25日至2017年9月24日,其工作职责和要求为:一、协助民警办案 保安员工作职责,包括:(一)严格遵守《保安服务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开展工作,服从领导、听从指挥。(二)配合办案民警依法执行公务,协助民警执行公务过程中,要做好警戒工作,维护现场秩序。(三)发现不法侵害行为应及时制止,对不法行为人应送交派出所或分局有关部门处理。对制止无效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立即报警,同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四)对发生在辖区内的治安突发事件、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以及治安灾害事故,采取措施控制事态扩大、保护现场、保护证据、维护秩序以及提供情况,协助派出所查处。(五)对结伙斗殴、寻衅滋事、吸毒、纵火、抢劫、盗窃等现行违法犯罪分子,予以制止并抓获扭送派出所。(六)积极完成所领导交办的职责范围内的任务。(七)依法协助民警在辖区内车站等公共场所对人员及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维护公共秩序。(八)爱护装备,熟悉操作,严格遵守装备使用管理规定。(九)严守秘密,不得泄露案件情况,落实安全措施,预防各种事故、案件发生。(十)不得与本局处理过的嫌疑人(包括嫌疑人任何的社会关系人)有联系和接触。综上,洗某兵是广州市某地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派驻到广州市某地铁派出所的人员,其虽然是合同制工作人员,但其工作职责是协助民警执行巡逻和反扒任务,能够执行公安民警抓获扒窃犯任务,实际上已获得执行公务即对社会治安进行一定范围管理的权力,已非单纯提供体力或者技术的劳动人员,事实上是接受公安机关派遣从事公务。根据2006年7月26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附则(三)规定,其身份应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论,从其工作内容来看,洗某兵属于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因此,被告人洗某兵身份应视为特殊主体,符合受贿罪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主体要件。当然,就犯罪主体而言,被告人洗某兵也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一般主体要件。

二、从犯罪客观方面分析,洗某兵行为既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也不构成受贿罪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我国刑法理论是坚持主客观相统一认定犯罪构成的,所以只识别犯罪主体或者把犯罪主体作为唯一构成要件是错误的。本案被告人的行为应定何罪?还有研究清楚是否符合前述罪名客观方面要件。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行为人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正常查明犯罪,追缴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活动。而本罪客观行为的核心是掩饰与隐瞒,掩饰是通过改变物体的外部形状的方式达到与原赃物相区别,而避免被司法追缴的目的;隐瞒则是通过隐匿、谎称等方式,在不改变外部形状的情况下,使犯罪所得及收益及于一种不为人知的地点,避免被司法机关追缴。但在本案中,洗某兵收受的苹果手机和现金是韦某赠送,其收到手机和现金后仅是供自己使用,并不存在采取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赃物行为,更不存在以掩饰或者隐瞒方式妨害司法机关的正常侦查活动的情形,因此,洗某兵的行为不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

(二)受贿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行为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本案被告人洗某兵自己身为地铁保安员,具有协助民警巡逻和反扒职责,其与韦某等盗窃犯处于反扒和扒窃对立面。从韦某的交待来看,韦某向洗某兵赠送手机和现金是希望洗某兵在巡逻时,对于韦某的盗窃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而洗某兵在通过别人收受手机后,其在事后也知道手机等财物是韦某所送,其当然也明白韦某的意图,是想让其对韦某在地铁站内进行盗窃活动放任不管。洗某兵作为司法机关聘用的工作人员非法收受韦某财物,其行为已经损害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客观上已经具备利用职务便利为韦某谋取非法利益的条件和可能,不管其是否实际为韦某在地铁实施盗窃提供方便,其行为属于受贿无可争议,但是按照“新司法解释”,洗某兵收受手机估价和钱财价值达不到三万元数额较大立案标准,故不能认定其构成受贿罪。

(三)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其逃避处罚。行为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行为的方式主要是指通风报信和提供便利。通风报信,是指向犯罪分子泄露、提供有关查禁犯罪活动的情况、信息,如查禁的时间、地点、人员、方案、计划、部署等。其既可以当面口述,又可以通过电话、电报、传真、书信等方式告知,还可以通过第三人转告。而提供便利条件,是指向犯罪分子提供住处等隐藏处所;提供钱、物、交通工具、证件资助其逃跑;或者指点迷津,协助其串供、隐匿、毁灭、伪造、篡改证据,等等。无论其提供便利的方式如何,其目的则只有一个,即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制裁,即免受刑事追究或者其他处罚如行政处罚。洗某兵是负有查禁犯罪职责的保安员,虽然其收受了韦某的手机和现金,但其并没有实施过向韦某通风报信或提供便利,帮助韦某逃避制裁的行为,而且洗某兵还曾为了防止韦某在地铁站内扒窃,指派保安队员跟踪韦某,这显然与帮助韦某逃避制裁目的是相悖的,因此,洗某兵的行为并不符合帮助犯罪逃避处罚罪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

综上所述,1、洗某兵的行为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首先,洗某兵在收受韦某的手机和现金等财物时,其主观上对于手机和现金的来源,是韦某的合法劳动所得?还是韦某犯罪所得的赃物?洗某兵是不知道的,其主观方面上不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构成要件;其次,如前分析,洗某兵的行为不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所以,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认为洗某兵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不正确的。

2、洗某兵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洗某兵的行为属于受贿行为,但是根据2016年4月1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第一条规定:“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经价值评估,洗某兵收受的苹果5手机价值为2189元,另外洗某兵分别收取了盗窃犯韦某和杨某各2000元现金,洗某兵收受贿赂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6189元,这没有达到受贿罪受贿三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立案标准,故洗某兵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对其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3、洗某兵的行为不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属于行为犯,即为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使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如前所述,洗某兵没有帮助韦某逃避犯罪的行为,不具有此罪构成的客观方面要件。另外,在本案中公诉机关并没有关于洗某兵利用职务便利向韦某通风报信或者提供便利,以帮助韦某逃避处罚的有力证据,如果说洗某兵符合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主体要件而涉嫌犯罪,但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洗某兵存在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犯罪行为的情形下,根据“疑罪从无”的刑诉法原则,不应认定洗某兵即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因此,一审法院判决洗某兵构成帮助犯罪分子处罚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本文由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刑事案件专业辩护律师钟华、黄丽君编写)

铁军律师团隶属于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是以广东开放大学法律教授刘天君为核心,以部分优秀青年律师为骨干组成的律师业务综合服务团队。首席律师刘天君教授执业25年,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又有丰富的律师实务工作经验,办理过许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担任过多家企业法律顾问,是广州市律师协会家族企业法律事务委员会委会,是全国最大的法律服务网络平台--找法网特邀法律专家。铁军律师团中有擅长办理贪污受贿等重大刑事案件辩护、深谙法庭辩论技巧的钟华律师,又有精通离婚诉讼、土地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代理的黄丽君律师,在团队中还有聘请的专家学者、法学博士、优秀会计师、税务师等。“精诚团队、集体智慧、合作共赢、创造奇迹”是团队的文化品质,“创造成功”是团队的宗旨。铁军律师团每位成员对团队文化和服务宗旨感同身受、形成共识。铁军律师团创造了“家族企业法律服务方案”特色品牌服务产品,服务项目含家族企业治理标准化设计、改制改组、投融资、新三板挂牌,特别是家族企业传承设计与信托执行服务项目,深受业界的好评。铁军律师团成员相互配合办理了一系列成功案例,团队以“求真务实”工作精神和“追求卓越”的责任心,回报委托人的高度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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