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天君律师亲办案例
顺德某交通肇事案主次责任、 律师诉讼策略使受害人获赔偿多
来源:刘天君律师
发布时间:2013-07-01
浏览量:913

【案情简介】

2012913凌晨,在顺德区均安镇祥安北路3号对开路段,陆建(化名)驾驶粤一面包车与杨修文(化名)(无证、饮酒)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毁及杨修文受重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陆建弃车逃离现场,后于当日下午15时左右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交警认定,陆建存在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及驾驶机动车借道通行未避让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之过错,是造成该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杨修文存在无证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过错,是造成该事故的次要原因,应承担次要责任。经广东南粤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杨修文构成一个九级伤残,二个十级伤残。住院期间,杨修文亲属多次与陆建及其亲属协商医疗费用及人身损害赔偿事宜,但除了陆建垫付的15000元医疗费之外没有得到任何赔偿,而此时杨修文住院已花费医疗费123523.33元。因杨修文拖欠巨额医疗费,医院不予办理出院手续。

【律师代理】

无奈之下,杨文忠找到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刘天君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刘律师首先确定被告资格,将陆建以及肇事车辆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的中华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以下简称X保险顺德公司)、投保第三者险的中国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以下简称X保险顺德公司)以及该肇事车辆车主告上法庭,开始请求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车辆损失费、车辆评估费合计123523.33万余元。在立案后,首先申请法院先予执行,法院裁定保险公司先行支付10000元给受害人,使受害人获得基本医疗费,大大缓解了受害人亲属的经济负担。在诉讼中,刘天君律师认真研究案情与证据材料,变更了赔偿诉讼请求赔偿数额,提出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失费的赔偿请求,共计362457.75万余元。

【法院判决】

本案经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处被告X合保险顺德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杨文忠73139.67元,被告陆建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赔偿杨修文81521.37元(不包括垫付的15000元),二项相加共计154661.04元。

【律师小结】

刘**律师多次与当事人交流,认真细致研究案情与证据材料,并向陆建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主审法官调查了解案情,指导杨修文收集补充有利的证据材料,提出了在庭审中提高起诉书诉讼请求的各项具体费用以及增加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失费赔偿请求的诉讼策略。法院判决认定两被告共赔偿杨文忠154661.04元,比开始起诉请求赔偿的12 3523.33元多获赔31137.67元,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刘**律师特别提醒读者,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无论本身有无过错,千万不要逃逸,应该就地及时拨打120122,抢救伤者,等待认定事故责任。本案例中的陆建即因为弃车逃逸行为而被最终认定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并且其逃逸行为使接受投保第三者险的X安保险顺德公司得以免责,由其自行承担除去垫付15000元医疗费以外的81521.37元的赔偿责任。更为严重的是,逃逸行为可能会使交通肇事民事案件转变为刑事案件,或者加重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情节,所以逃逸行为万不可取。此外,无证驾驶、酒后驾车行为可能触犯刑法,也应当禁止,本案中杨修文因无证酒后驾驶行为自行承担30%的民事责任,约41364元的费用就是例证。

(本案例由律师助理钟*整理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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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刘天君
  • 执业律所:
    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1*********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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