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1989年11月1日朱明哲(化名)与佛山市三水区某村委会签订《果场承包合同》,由朱明哲承包经营“前高岗”果场,承包经营期限为四年。在承包人投入大量财物经营和精心管理下,第一年承包的果场就获得了高产丰收,但由于当年柑、橙市场批发价格低廉,承包人入不敷出。1991年初,承包人因无法支付1990的果场承包费曾与该村委会协商,希望解除承包合同,当时该村委会没有同意朱明哲的要求,答应他可以缓交承包费,并愿意作为银行贷款的担保人支持他继续承包果园。1991秋季柑、橙市场销售行情大好,眼看丰收将至,该村委会通知朱明哲到其办公室开会,当场提出解除果场承包合同,双方就该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借与朱明哲开会协商解除果场承包合同之机,该村委会采取张贴“通告”、更换果场全部门锁的手段强行关闭封锁果场,其后提出以果场内果实、鱼、机械及农具、尚未使用的农药及化肥等折抵1990年承包费,朱明哲不同意,双方因此产生承包合同纠纷。
后该村委会以朱明哲拖欠承包费为由,自1991年起至2010年通过该村委会杜家村村民小组截留朱明哲的股份分红款及征地补偿款共计96643.11元,以抵扣土地承包款。朱明哲于2011年查出患有肝癌,没有经济来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该村委会返还其私自截留的股份分红款及征地补偿款。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判决该村委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向朱明哲退还征地补偿款、股份分红款共96643.11元。该村委会不服,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律师代理】
朱明哲因与该村委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委托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刘天君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一并委托刘天君律师担任其征地补偿款、股份分红款二审诉讼代理人。刘天君律师作为朱明哲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诉讼代理人,在准备承包合同纠纷的诉讼过程中早已对该村委会私自截留朱明哲征地补偿款、分红款的事实了然于胸。在调查掌握了大量证据,并对案件进行了充分详尽的论证后,刘天君律师提出一审认定征地补偿款、股份分红款有人身专属性;征地补偿款和股份分红款与承包合同款系不同法律关系标的物。二者不能互相抵消的代理意见,刘律师的意见得到二审法院的采纳。
【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