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天君律师亲办案例
巧妙利用诉讼时效驳回某村委会索要承包费诉求
来源:刘天君律师
发布时间:2013-09-14
浏览量:2661

   【案情简介】

1989111朱明哲(化名)与佛山市三水区某村委会签订《果场承包合同》,由朱明哲承包经营果场,承包经营期限为四年。1991年初,承包人因无法支付1990的果场承包费曾与该村委会协商,希望解除承包合同,当时该村委会没有同意朱明哲的要求,答应他可以缓交承包费,并愿意作为银行贷款的担保人支持他继续承包果园。1991秋季柑、橙市场销售行情大好,眼看丰收将至,该村委会却以拖欠承包费为由提出解除果场承包合同。朱明哲认为,根据当年的果实丰收情况以及市场行情,承包经营的柑橘产量40万公斤,市场价值80多万元,大大高于承包费,因此村委会此时提出解除合同,收回承包地不公平。双方因此产生承包合同纠纷,该村委会采取张贴“通告”、更换果场门锁的手段强行关闭封锁果场,强行将承包人朱明哲驱逐出果场。后该村委会以朱明哲拖欠承包费为由,1991年起至2010年通过村民小组截留朱明哲的股份分红款及征地补偿款共计96643.11元,称抵扣土地承包款。

朱明哲在201210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村委会返还私自扣留的股份分红款及征地补偿。20121113日,佛山三水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朱明哲胜诉,判决某村委会退还朱明哲股份分红款和征地补偿款96643.11元。某村委会不服,于2012126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朱明哲诉讼请求,诉讼费由朱明哲承担。恼羞成怒之下,某村委会于20121227日另案将朱明哲告上法庭,要求朱明哲支付1989年至199110月欠付的承包款400834.95元,律师代理朱明哲在答辩期内提出反诉,要求村委会赔偿反诉原告(朱明哲)因违法解除合同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及上调水果货款共计92975.12元。

【律师代理】

朱明哲经过慎重选择,委托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刘天君律师担任其与佛山市三水区某村委会承包合同纠纷案一审诉讼代理人,另案委托刘天君律师代理其要求村委会返还征地补偿款与股份分红款二审诉讼代理人。

刘天君律师分析认为,必须先打赢委托人朱明哲要求村委会返还征地补偿款和股份分红款二审官司。刘律师提出了征地补偿款、股份分红款有人身专属性,不能私自截留,果园承包和发放征地补偿款和股份分红款是不同的法律关系,主体、内容、客体均不同,不能互相替代,承包款与征地补偿款、股份分红款不能互相抵消的代理意见。刘天君律师的代理意见全部得到了二审法院的支持,朱明哲要求村委会返还扣留的征地补偿款、分红款96643.11元终审胜诉。

朱明哲要求村委会返还征地补偿款、股份分红款案件二审后,佛山市三水区法院恢复对村委会要求朱明哲支付拖欠承包费案件的审理。刘律师针对原告某村委会提出要求朱明哲支付40多万元的诉求,采取反诉策略,朱明哲反诉要求某村委会赔偿违法解除合同以及擅自处分果场内财物而造成承包人朱明哲的经济损失80多万元。刘天君律师告诉朱明哲,因为承包合同纠纷发生在1991年秋,现在提出的诉求超过诉讼时效。但是,必须针对原告某村委的起诉进行反诉,必须在法庭上揭露村委会的强行霸占果场的事实,对村委会干部的违法解除合同的霸道行为进行反击,争取法官和同情和支持。因为时隔久远及律师无法自行取证等原因,刘天君律师一方面举出朱明哲在19891991年间投资果场的证据,如《果场承包合同》、农贸收入凭证、信用社收回利息收据、购买化肥、农药的发票或收据、关于199110月后水果市场行情的通知、电报等,另一方面向法院递交申请调取三水区西南街道办事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梁柏恩上访反映有关问题的答复》原件和相关调查笔录、原告与申请人在村委会办公室就解除“后底岗”果场承包合同召开协商会议的会议记录、原告在19911012日下午4时许采取粘贴通告、更换果场全部门锁等手段强行解除与申请人的承包合同后对果场内财物进行清点登记的原始资料等,证明某村委会当时单方面撕毁合同,未与朱明哲承包果场当年收获的果实价值及投入资金购买设备、农药化肥进行清算,实际存在侵占承包者利益的事实,并对某村委会的诉求提出了已超过诉讼时效,法院依法不应支持的意见。

【法院判决】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于201393作出判决:佛山市三水区某村委会诉朱明哲拖欠1989年至199110月的承包款,朱明哲反诉某村委会于1991你那1012日违法解除合同造成其经济损失以及某村委会未支付19901991年期间村委会上调水果的货款,因原、被告的相关权利至少在1992年之前已经受到侵害,原、被告各自的诉请均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最长20年的诉讼时效。虽然原告某村委会多次通过截留股份分红款、征地补偿款的方式追偿朱明哲拖欠的承包款,而朱明哲也通过上访等方式向某村委会追讨赔偿款和货款,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5条第2款的规定,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故原、被告的诉求均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长诉讼时效,法院均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本诉请求、被告的反诉请求。

【律师小结】

朱明哲与某村委会之间的纠纷,如果仅从承包合同纠纷案的判决来看,原被告双方诉求均没有得到法院支持,打官司双方平手。但是从原告被告双方争议整体来看,因为刘天君律师帮助朱明哲打赢了征地赔偿款、股份分红款一案,为朱明哲赢得了从1991年起至2010被某村委会私自截留的96643.11元退赔款,同时争取法院判决村委会的诉求因超过诉讼时效而不予支持,结果使朱明哲在保护具体利益上获得了胜利,刘天君律师成功代理维护了委托人的权益,得到委托人的高度赞扬。

(本案例由律师助理刘阳整理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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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刘天君
  • 执业律所:
    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1*********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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